原标题:尹冬桂的人物履历,报道不真实新闻, 作者该承担什么责任?
导读:
尹冬桂的人物履历 尹冬桂,女,1953年11月出生,来自河南��...
尹冬桂的人物履历
尹冬桂,女,1953年11月出生,来自河南唐河,是中共党员,拥有大专学历。
尹冬桂的人物生平
尹冬桂的职业生涯如下:
- 1972年12月至1976年10月,在8682-22地空军医院工作。
- 1976年11月至1978年6月,在襄阳县委党校工作。
- 1978年7月至1981年10月,在襄阳县广播局工作。
- 1981年11月至1984年6月,在襄阳县委组织部工作。
- 1984年7月至1986年10月,在襄樊市委党校学习。
- 1986年11月至1990年4月,在襄阳县委组织部担任办公室主任、副部长。
- 1990年5月至1992年3月,任襄樊市老干局副局长。
- 1992年5月至今,任枣阳市委副书记、政协主席及市长。
在其任职期间,尹冬桂以坚定的政治立场和强烈的党性意识,展现出敏捷的思维和扎实的作风。她的工作充满创新精神,推动了各项工作朝着更高标准发展。在政法和教育工作方面,她的成绩尤为突出,曾连续四年被评为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胜单位及全省双拥模范城市。
2003年1月10日,因涉嫌受贿,尹冬桂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6月25日,宜城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认定她在担任枣阳市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及市长期间,分别收受他人贿赂43000元人民币和2000美元。2003年9月9日,法院一审判决尹冬桂有期徒刑5年。
报道不真实新闻, 作者该承担什么责任?
一、新闻侵权民事责任基本概述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时,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或作者在传播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不法行为。新闻侵权行为通常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所不同,因为它发生在新闻活动中,利用媒体等中介进行侵害。
侵权行为的发生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多种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恢复名誉等。新闻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民法通则》相统,但又有其特殊性,因此不应完全依赖于《民法通则》的规定。
二、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种类
(一)非财产责任方式
非财产责任方式并不涉及财产的直接转移,主要要求行为人采取或不采取某些行为,以消除侵害。具体包括:
- 更正:指新闻机构在发现错误后,通过公告更正不真实的信息。
- 停止侵害:要求行为人立即终止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这是第一选择方式。
-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新闻机构需要澄清事实以消除不良影响,并恢复受害人的名誉。
- 赔礼道歉:侵权行为人需要向受害人承认错误并表示歉意。
(二)财产责任方式
财产责任主要包括:
- 财产损害赔偿:针对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财务损失进行赔偿。
- 精神损害赔偿: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失进行金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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